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联赢激光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801 号《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4,8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7.81 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 584,18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85,282,509.5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98,905,490.43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出具天健验[2020]3-42 号
《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万元)
1 高精密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2,200.00
2 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90.00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8,000.00
合计 58,090.00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相应由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
公司主要的研发和生产基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将“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相应由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有利于公司吸引高端技术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合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系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五、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1年1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除上述实施主体及地点变更,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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