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以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力”)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专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红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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