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1-007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高长虹等存在合同纠纷,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0110民初356号】,该案于2021年1月7日被立案受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原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后村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湘江
被告一: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雅苑1幢1室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被告二:杭州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路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被告三:杭州双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被告四: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雅苑1幢1-5室
法定代表人:高长虹
被告五:高长虹,男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六:楼永娣,女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被告六向原告支付垫付款项23,950,307.55元,并按8%/年标准支付利息,从原告实际垫付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为282,727.47元);
(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金额合计24,233,035.02元)
2、请求判令被告四就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承担三分之一的给付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20年8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作出(2019)浙0106民初898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证据1),判决原告、被告一偿还杭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小公司”)借款本金26,153,592元并按24%/年利息支付未还本金的相应利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被告六就原告、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对原告、被告一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三分之一还款责任。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杭州中小公司依据该判决书向西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浙0106执4160号]。2020年11月13日,原告与杭州中小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编号:ZXGXZR001,证据2),明确西湖法院已划付执行款309.9万元,并约定原告将分期向杭州中小企业支付剩余本息款项合计2228万元。
因在《民事判决书》项下所有借款均为被告一实际使用,原告从未收到该笔借款,故2020年11月17日,原告与六被告及杭州临安东天目山旅游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协议书》(编号:20201117,以下简称“《协议书》”,证据3),各方约定,只要原告向杭州中小企业公司履行了给付金额,则六被告即应向原告支付原告已给付的款项金额,其中,被告四需承担的给付责任为原告已支付金额的三分之一。
《协议书》第2条明确,六被告应就原告在(2019)浙0106民初8982号案项下实际清偿款项支付利息,按8%/年的利率标准,从实际支付之日计算至六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第3条明确,六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付款通知后,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在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原告合计已向西湖法院执行专户支付(2019)浙0106民初8982号案件项下清偿款23,950,307.55元(证据4)。
2020年12月29日,原告向六被告寄送《付款通知函》,要求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已垫付款项,六被告均已签收(证据5),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六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还款责任。原告认为,各方签署的《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二?涉及的其他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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