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2021-004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2号)核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通集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711,432股,发行价格为65.0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61,243,08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6,996,315.3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4,246,764.6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5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1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近期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0年12月25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61,243,080.00元,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扣除保荐承销费(含税)16,702,375.44元后,将剩余744,540,704.56元汇入公司在下列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账号                 账户余额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0090122000382006     344,540,704.56
     上海长宁支行           博通集成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路(上海)        97160078801700002540     300,000,000.00
     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股份有限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                     121909672310306     100,000,000.00
     上海分行
                                 合计                                  744,540,704.56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20年 12 月 25 日,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长 宁 支 行 专 户 账 号70090122000382006余额为344,540,704.5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包括铺底流动资金及工资的同户名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专户账号97160078801700002540余额为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专户账号121909672310306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有权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再华、何朝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遇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2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博通集成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