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必要性。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过往的采购、销售及未来发展情况,我们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审核,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的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关联董事柯亚仕、徐斌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董事会决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董新龙、徐衍修、黄惠琴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