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确定2021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