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经认真审阅及充分论证,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我们事先认真阅读了相关材料,经审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调整优化产品布局,集中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运营和管理效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与公司、钢研昊普科技有限公司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本次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由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
曹 伟 田 会 曹 真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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