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上海恩捷与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由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16条高性能锂离子电池微孔隔膜生产线及39条涂布线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580,000.00万元,项目资金通过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第一期项目拟规划建设4条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线及12条涂布线;第二期项目拟规划建设12条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线及27条涂布线。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影响。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项目,并同意提请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卢建凯 唐长江 郑海英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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