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3-25th Flo上or海, G市ar北de京n S西qu路are9,6N8o号. 9嘉68地W中es心t B2e3i-ji2n5g R层oad邮, S编ha:ng2h0a0i 02401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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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2020年8月12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307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307号)”)及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须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使用的释义、简称、声明事项及第一部分引言部分的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限于中英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5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本次董事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2)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于2018年5月2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发行人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年5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决议有效期以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进行了延长。
2020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等对上市方案等事项进行了修订。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2)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决议有效期以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进行了延长。
2020年6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等对上市方案等事项进行了修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zhou Zhongy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俞卫忠
注册资本 5,640万元
成立日期 2006年3月28日
整体变更股份公 2016年10月25日
司日期
住所 常州市飞龙西路28号
高频覆铜板及多层线路板用半固化片的制造及销售;金属管及非金属管、
金属材料(除专项规定)、改性塑料、改性塑料埋地管道的销售;聚合
经营范围 物、高频塑料等新材料的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仍具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已经与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签署了保荐、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根据向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并参考市场情况确定,不低于票面金额。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净利润(以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为准)分别为45,652,586.40元、51,789,328.32元、44,822,426.29元、20,105,902.19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012号)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2、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声明和承诺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检索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章关于注册程序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已获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如上文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1,880万股,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净利润(以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为准)分别为51,789,328.32元、44,822,426.29元、20,105,902.19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除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设立,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独立性事宜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英科技提供的资料,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英科技的股东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频通信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307号),中英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3,243,492.27元、 172,630,514.31元、 174,873,194.44元、85,340,544.96元,占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2020年1-6月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53%、98.73%、99.09%、98.99%。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三)资质许可
根据中英科技提供的资质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英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获取的资质许可如下:
编 证照名称 证照编号 许可内容 颁发日期/有 发证机关 持 有
号 效期 人
1 对外贸易经营 01806556 —— 2018年4月 对外贸易经营者 中 英
者备案登记表 13日 备案登记 科技
2 报关单位注册 3204962289 —— 2016年11月 常州海关 中 英
登记证书 3日 科技
3 出入境检验检 1611031617 —— 2016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英
疫报检企业备 3800000645 7日 江苏出入境检验 科技
案表 检疫局
4 排污申报登记 2017-038 废水、废气、2017年6月 常州市钟楼区环 中 英
注册证 噪声排污 29日 境保护局 科技
5 食品经营许可 JY3320404 单 位 食 堂 2016年10月 常州市钟楼区市 中 英
证 0038128 (热食类食 30日至2021 场监督管理局 科技
品制售) 年9月25日
6 城镇污水排入 苏 常 字 第 准予在许可 2017年3月 常州市城乡建设 中 英
排水管网许可 20170052 范围内向城 21日至2022 局 科技
证 号 镇排水设施 年3月20日
排放污水
7 城镇污水排入 苏 常 字 第 准予在许可 2017年7月 常州市城乡建设 中 英
排水管网许可 20170163 范围内向城 18日至2022 局 新 材
证 号 镇排水设施 年7月17日 料
排放污水
(四)境外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307号),发行人不存在境外经营活动。
(五)持续经营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307号),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频通信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且主营业务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可以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关联人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英科技关联方范围未发生变化。关联方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1)常州协亚纺织有限公司
常州协亚纺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俞卫忠弟弟俞敏方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其营业期限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常州协亚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469027899XG
法定代表人姓名 俞敏方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钟楼区北港街道邹家村委河降村37号
注册资本 51万元
营业期限 2009年6月4日至长期
纺织带、针织布、无纺布、针纺织品、变压器配件、绝缘件的制造、
经营范围 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2)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启林自2020年3月开始不再担任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结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307号),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新增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结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307号),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经常性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关联方 关联 产品类 定 同类 同类 同类 同类
名称 交易 别 价 交易 交易 交易 交易
内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 (% (% (%)
) ) )
常州市 市
嘉纳酒 接受 住宿、 场
店投资 劳务 餐饮等 价 - - 1.06 0.35 1.33 0.59 5.14 2.86
管理有 服务 格
限公司
3、关联方应收应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结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307号),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无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二)同业竞争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序 使
号 土地使用权 地类 用 权 取
名称 证号 座落 (用 权 面积(㎡) 终止日期 利 得
途) 类 方人
型 式
1 新闸 苏(2017) 飞龙西 工业 出 43,139.00 2055.08.15 中英 转
路土 常州市不动 路28号 让 科技 让
地 产00权173第87号
2 天山 苏(2016) 常州新 工业 出 7,381.45 2051.04.25 中英 投
路土 常州市不动 区天山 让 科技 资
地 产00权940第27号路11号
3 募投 苏(2018) 正强路 工业 出 45,534 2068.01.31 中英 出
用地 常州市不动 28号 让 科技 让
0产0权204第80号
(二)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2处房屋所有权。具体如下:
房地产权 座落 幢号 房屋总 所在层 建筑面积(㎡) 权利 取得 他项
证号 层数 数 人 方式 权利
苏(2017)飞龙西 1幢 5 1-5 1,525.97 中 英 转让 ——
常州市不 路 28 科技
0动0产173权87第号 23幢幢 11 11 63,,130480..7701
号 4幢 3 1-3 4,551.23
苏(2016)新北区 1幢 3 1-3 1,524.28 中 英 增资 ——
常州市不 天山路 科技
动00产940权2第711号 23幢幢 11 11 87741.1.865
号 4幢 2 1-2 1,217.08
(三)商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标权如下:序 商标 注册证号 商品类别 有效期至 商标权人
号
1 7353569 第9类 2020.12.06 中英科技
2 25208153 第9类 2028.07.20 中英科技
3 25210079 第38类 2028.07.20 中英科技
4 25213610 第38类 2028.07.13 中英科技
5 25213738 第38类 2028.07.27 中英科技
6 25213649 第9类 2028.10.13 中英科技
7 38954943 第9类 2030.06.20 中英科技
8 38953359 第38类 2030.06.20 中英科技
(四)专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如下:
序 专利权 专利权
号 名称 类别 专利号/申请号 申请日 期限 人/申 备注
请人
1 一 种 无 纤 发 明 201710579838.4 2017.07.17 2017.07. 中英科 研发
维 增 强 的 专利 17-2037. 技
含 氟 树 脂 07.16
基 覆 铜 板
及 其 制 备
方法
2 一 种 高 透 发 明 201710706302.4 2017.08.17 2017.08. 中英科 研发
波ASA率树的脂专利 0178-.126037.技
混 合 物 及
其 制 备 的
天线罩
3 一 种 防 静 实 用 2013208932452 2013.12.31 2013.12. 中英科 研发
电 高 频 微 新型 31-2023. 技
波基板 12.30
4 一 种 高 频 实 用 2013208932202 2013.12.31 2013.12. 中英科 研发
微波基板 新型 3112.-320023.技
5 一 种 覆 铜 发 明 201611051432.0 2016.11.25 2016.11. 中英科 研发
板 用 粘 结 专利 25-2036. 技
片 11.24
6 一 种 含 氟 发 明 201611050987.3 2016.11.25 2016.11. 中英科 研发
树 脂 混 合 专利 25-2036. 技
物 及 其 制 11.24
备 的 半 固
化 片 和 覆
铜板
7 一 种 高 导 发 明 201710579929.8 2017.07.17 2017.07. 中英科 研发
热 含 氟 树 专利 17-2037. 技
脂 基 半 固 07.16
化 片 及 其
制 备 的 覆
铜板
8 一 种 高 导 发 明 201710579928.3 2017.07.17 2017.07. 中英科 研发
热 聚 苯 醚 专利 17-2037. 技
基 覆 铜 板 07.16
及 其 制 备
方法
9 一 种 可 交 发 明 201810473844.6 2018.05.17 2018.05. 中英科 研发
联 氟 树 脂 专利 17-2038. 技
改 性 的 半 05.16
固 化 片 及
其 制 备 的
热 固 型 覆
铜板
10 一 种 可 交 发 明 201810473030.2 2018.05.17 2018.05. 中英科 研发
联 碳 氢 聚 专利 17-2038. 技
合 物 的 组 05.16
合 物 及 其
制 备 的 半
固 化 片 和
热 固 型 覆
铜板
11 一 种 聚 多 发 明 201910090260.5 2019.01.30 2019.01. 中英科 研发
酚 改 性 的 专利 30-2039. 技
碳 氢 组 合 01.29
物 基 半 固
化 片 及 其
制 备 的 覆
铜板
12 一种聚多 发明 201910090118.0 2020.08.14 2020.08. 中英科 研发
巴胺改性 专利 14-2040. 技
的碳氢组 08.13
合物基半
固化片及
其制备的
覆铜板
(五)子公司与分公司
根据中英科技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英科技子公司、分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1 常州中英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万元 10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或者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合同标的超过500万元,或合同标的虽不足500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所律师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合同。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授信、借款合同
(1)与江苏银行的借款合同
2019年1月17日,发行人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JK061819000030),约定中英科技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借款金额为18,000万元,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9%,借款用途为高频通信材料及其制品项目建设。
2019年1月17日,发行人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编号:DY061819000005),约定发行人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担保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 权属证书 抵押价值 抵押期限 备注
(万元)
土地使用权 苏(2018)常州市不动产权 2019.01.17-2
第0020480 2,186号 025.01.06 正强路28号
(2)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
2020年1月9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1032020CWJ027),约定中英科技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借款金额48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约定固定利率为4.2%,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等经营周转。
2019年12月13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1032019CWJ810),约定中英科技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借款金额2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2日),基准利率按LPR一年期限档次计算,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等经营周转。
2、销售合同(与前五大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序 合同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元) 合同内容 合同有效期
号
1 发行人 艾(威深尔圳电)有路限金合同额系依框具架体协订议单,高频板材 22001219年年21月月311日日至
公司 确定
2 发行人 子江股苏份协有和限电具合同体系型框号架规协格议价,线路板 22002191年年33月月1111日日至
公司 格以订单为准
3 发行人 特常种州安印泰制诺板金合同额系依框具架体协订议单,销(售ZY高F3频00板-C材2019年3月1日至
有限公司 确定 030mil 1/1) 2021年2月28日
4 发行人 信深射圳频市电艾路诺金合同额系依框具架体协订议单,高频板 22002202年年44月月1155日日至
有限公司 确定
5 发行人 惠电子州科市技特有创金合同额系依框具架体协订议单,高频板 22002202年年23月月218日日至
限公司 确定
除上述框架协议外,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之间的日常销售通过订单形式确认。
3、采购合同(与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序 合同主 供应商名称 合同金额(元)合同内容 合同有效期/签署
号 体 日
张家港保税区卢 采购的产品型 采购的产品型号、 2020年1月1日至
1 发行人 森宝佳辉铜箔有 号、数量、单 数量、单价以订单 2020年12月31日
限公司 价以订单为准 为准
山东东岳高分子 2020年5月26日
2 发行人 材料有限公司 2,940,000 PTFE悬浮细粉 至2020年6月26
日
宏和电子材料科 采购的产品型 采购的产品型号、 2020年1月1日至
3 发行人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号、数量、单 数量、单价以订单 2020年12月31日
价以订单为准 为准
中昊晨光化工研 四氟乳液(SFN-1)、
4 发行人 究院有限公司常 1,453,435 聚偏氟乙烯乳液 2020年7月27日
州分公司 (FEP-E50)
浙江巨化股份有
5 发行人 限公司氟聚厂/ 2,680,000 PTFE悬浮中粒料 2020年9月1日
浙江巨圣氟化学
有限公司
除上述协议外,发行人与前五大供应商之间的日常采购通过订购单形式确认。
4、寄售合同序 合同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内容 合同有效期
号 (元)
深圳市五株 以当月确认 寄售材料高频覆铜基 2019年3月20日至
1 发行人 科技股份有 数量为准 板 2021年3月20日
限公司
5、建设施工合同
2018年6月,公司与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苏滆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公司新建高频通信材料及其制品项目,工程地点为常州市钟楼区正强路28号(凤凰河东侧,玉龙路西侧),签约合同价为3,868.00万元。
6、承销协议与保荐协议
2018年8月,发行人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保荐协议》,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及保荐人。
7、对外担保
根据中英科技的说明以及《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H10307号),除已披露的资产抵押外,中英科技及其子公司未提供对外担保。
(二)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中英科技提供的资料,补充事项期间,中英科技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变更。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补充事项期间,中英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率和税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0年 2019 2018 2017
1-6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16%、 17%、
增值税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 13% 13% 16% 17%
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外销产品销售收入 实行“免、抵、退”
城 市 维 护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7% 7% 7% 7%
建设税
教 育 费 附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3% 3% 3% 3%
加
地 方 教 育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2% 2% 2% 2%
附加
企 业 所 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 25% 15% 15%
税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纳税主体名称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常州中英新材料有限公司 25% 25% 25% 25%
(二)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英科技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32002702,证书有效期三年,即2016年、2017年、2018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公司报告期内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费用享受75%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政补贴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补贴项目 210-260月年201度9年 201度8年 201度7年 与与资收产益相相关关/
2013年度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 2.50 5.00 5.00 5.00 与资产相关
型升级引导资金
废气处理工程整改及锅炉房噪 0.75 1.50 1.50 1.50 与资产相关
声治理补贴
2014年实施“三位一体”发展战 1.40 2.80 2.80 2.80 与资产相关
略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专项
资金
2016年度财力贡献十佳企业 - - - 1.00 与收益相关
发明专利补贴 - - 0.55 0.33 与收益相关
稳岗补助 3.01 1.82 1.51 1.55 与收益相关
资产审计、评估鼓舞费奖励 - - - 15.00 与收益相关
促进后备企业上市奖励 - - - 6.12 与收益相关
管理体系认证补贴 - - 0.82 - 与收益相关
2017年度财力贡献十佳企业 - - 1.00 - 与收益相关
钟楼区财务局上市公司股改奖 - - 91.78 - 与收益相关
励
个税返还 1.84 - 9.88 - 与收益相关
2019年常州市第一批知识产权 - 2.00 - - 与收益相关
奖励资金
上市公司股改奖励 - 37.89 - - 与收益相关
上市政策奖励 - 136.60 - - 与收益相关
2018年度财力贡献十佳企业 - 1.00 - - 与收益相关
2019年常州市第二批知识产权 - 0.5 - - 与收益相关
奖励金
2019年常州市第四批科技奖励 - 10.00 - - 与收益相关
金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 50.00 - - - 与收益相关
UL认证政府补贴款 2.34 - - - 与收益相关
先进企业奖励 1.00 - - - 与收益相关
防疫专项补助 600.00 - - - 与收益相关
合计 662.84 199.11 114.84 33.30 -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2020年9月17日,本所律师对环保部门进行了走访,环保部门确认,中英科技2015年至2020年9月17日,不存在违反环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情形,且不存在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中英科技目前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2020年9月17日,本所律师对环保部门进行了走访,环保部门确认,中英新材料自2016年4月成立至2020年9月17日,不存在违反环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情形,且不存在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中英新材料目前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产品质量
2020年9月14日,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起日至今,暂无因违法、违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年9月14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未发现常州中英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HYTRXM)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行为的记录。
(三)安全生产
2020年9月14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无重大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没有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5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常州中英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在该局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记录,未因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税务
2020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税收证明》(编号:3204092020050086),纳税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00786311897W,自2020年1月1日2020年9月14日,该纳税户每月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2020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纳税人:常州中英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1MA1MHYTRXM,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该纳税户每月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五)社会保险
2020年9月15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6311897W),自2020年1月至今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社会保险无欠缴记录。
2020年9月16日,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2020036),常州中英新材料有限公司(单位代码“332093”)自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未发现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受到本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六)住房公积金
2020年9月14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现住房公积金汇缴至2020年8月,缴存人数为103人,月缴金额为67,582元。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单位未有受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年9月14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常州中英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现住房公积金汇缴至2020年8月,缴存人数为8人,月缴金额为4,270元。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单位未有受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事项未发生变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和承诺,截至2020年6月30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别出具的书面承诺,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海通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是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经审阅,本所律师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无重大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会因引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20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章)
负责人:李 强 经办律师:秦桂森
经办律师:罗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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