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对拟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1、鉴于认购对象中的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控资本”)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控”)100%持股,目前深投控持有公司18.30%的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投控资本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上述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控资本以前述价格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公正。
3、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与深圳投控共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赢基金”)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与共赢基金拟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与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系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参股公司广西融桂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融桂怡亚通”)拟向其大股东广西融桂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融桂集团”)借款事项,是参股公司的正常业务需要,公司为广西融桂怡亚通的该笔借款向“广西融桂集团提供最高不超过34%的同比例担保(即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亿元),是公司作为该参股公司股东所应履行的正常职责,更有利于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体现了公司对该参股公司发展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陈伟民先生应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罗力、张顺和、张翔、毕晓婷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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