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及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且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上述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以前述价格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公正。
4、公司与共赢基金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与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系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及相关议案。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广西融桂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借款事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参股公司广西融桂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融桂怡亚通”)拟向其大股东广西融桂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融桂集团”)借款事项,是参股公司的正常业务需要,公司为广西融桂怡亚通的该笔借款向广西融桂集团提供最高不超过34%的同比例担保(即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亿元),是公司作为该参股公司股东所应履行的正常职责,更有利于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体现了公司对该参股公司发展的支持。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该笔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罗力、张顺和、张翔、毕晓婷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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