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收购贺州辰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函
我们作为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拟收购贺州辰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85%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段佩璋先生持有本次交易对方之一娄底和恒90%出资金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娄底和恒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深化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效应,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贺州辰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函》之签字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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