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1临-00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开庭,法院已出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湘电国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 59,951,844.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裁定书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针对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与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2020年8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补充公告》(编号:2020临-103)。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司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湘电上海国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9年6月24日,深圳前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立即交付原告木浆货物(产品品牌名称:银星品牌木浆、吨数:9606.124、件数4861、单价:5200元、总金额4995.18448万元);如被告不能将会上述货物,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019年10月25日,深圳前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湘电上海国贸2019年4月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的关于木浆的《采购合同》,返还深圳前海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湘电上海国贸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开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岳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婧,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2、案件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前海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2019年4月4日,深圳前海与湘电上海国贸签订采购银星牌木浆的《采购合同》,深圳前海支付了货款人民币4995.18448万元,湘电上海国贸未能如期履行发货义务,深圳前海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湘电上海国贸返还上述货款。
4、诉讼请求:
一、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立即交付原告木浆货物(产品品牌名称:银星品牌木浆、吨数:9606.124、件数4861、单价:5200元、总金额4995.18448万元);
②如被告不能将会上述货物,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③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变更后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湘电上海国贸2019年4月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的关于木浆的《采购合同》,返还深圳前海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②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湘电上海国贸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19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1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3民初2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前海的起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裁定书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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