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0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海科技”)于 2020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合肥市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芯海”)作为“高性能32位系列MCU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压力触控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智慧健康 SoC 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对应新增合肥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30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2.82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7,050.00 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7,600.36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49,449.6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8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使用募集资 建设期
号 金投入金额
1 高性能32位系列MCU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18,891.06 18,891.06 3年
2 压力触控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17,573.90 17,573.90 3年
3 智慧健康SoC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18,050.14 18,050.14 3年
总计 54,515.10 54,515.10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公司拟增加合肥芯海为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新增合肥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与合肥芯海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募投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高性能 32 位系列 增加前 公司 深圳
1 MCU 芯片升级及产
业化项目 增加后 公司、合肥芯海 深圳、合肥
2 压力触控芯片升级 增加前 公司 深圳
及产业化项目 增加后 公司、合肥芯海 深圳、合肥
3 智慧健康 SoC 芯片 增加前 公司 深圳
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增加后 公司、合肥芯海 深圳、合肥
合肥芯海作为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其作为本次募投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充分契合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的区位优势,有利于公司打造新的业务支柱,吸引当地人才进一步建设研发团队,优化上市公司的区域布局并打开区域销售市场,为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
公司此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合肥芯海作为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新增合肥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对应新增合肥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安排合肥芯海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相关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相关人员办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协议签订、银行接洽及选择、工商变更及政府部门备案(如需)等。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此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合肥芯海作为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新增合肥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合肥芯海作为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新增合肥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此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合肥芯海作为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新增合肥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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