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兰微: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3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微”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持有的杭州集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华投资”)19.51%的股权以及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集昕”)20.38%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010年2月10日,士兰微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将上述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012 年 3 月 30 日,士兰微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将《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为《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上述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3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等制定了《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士兰微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