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交易各方的相关出资比例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核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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