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部分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
体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激励基金提取与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019年度激励基金提取与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基金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情况、盈利水平等因素,兼顾股东、公司和员工各方利益,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意公司2019年度激励基金提取与分配事项。
二、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与公司利益更紧密的结合,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陈建国、郝振平、李荣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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