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京天股字(2020)第411-5号
致: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一》《补充意见二》《补充意见三》等法律文件。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9月15日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25次审议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鉴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更,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变动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编报规则 1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意见。
本补充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一》《补充意见二》《补充意见三》的补充;除特别说明或者根据上下文不适用外,本补充意见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一》《补充意见二》《补充意见三》的相关内容。
本所承诺,在进行上述补充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引
补充法律意见
用本补充意见的意见及结论,但不得因该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一同上报。
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释义补充/变更............................................................................................................... 4
正 文........................................................................................................................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三、发行人的设立........................................................................................................ 7
四、发行人的业务........................................................................................................ 8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
十、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
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18
补充法律意见
释义补充/变更
除另有说明或者根据上下文另有其他含义外,本补充意见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一》《补充意见二》《补充意见三》项下释义在本补充意见中作出如下补充或者变更:
京天股字(2020)第411-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补充意见三》 指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京天股字(2020)第411-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补充意见 指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新增期 指 2020年1-6月
报告期 指 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及新增期
报告期末 指 2020年6月30日
《审计报告》 指 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3700号《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指 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1689号《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指 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1690号《非经常性损
告》 益鉴证报告》
《差异鉴证报告》 指 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1691号《原始财务报
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 指 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1692号《主要税种纳
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
《招股说明书》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
目前、现、今 指 本补充意见出具日
补充核查期 指 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今
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9月15日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25次审议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其中需要重新提及的事项具体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详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四、(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均盈利,截至报告期末合并净资产多于 4 亿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五),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变更[参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四、(一)],仍符合《创业板首发
补充法律意见
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存在涉及个别专利的纠纷,但不存在会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参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六);
②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计算,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62.43%、1.20、0.81,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③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但该等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参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十二),未被经审计的发行人合并财务会计报告附注披露为截至报告期末或有事项;此外,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对外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④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的经营环境不存在已经或者可预见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
7、根据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进行查询有权部门网站等核查,新增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董监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调查表、承诺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进行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等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新增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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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1年11月华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项中,华骐有限注册资本2,970万元变更为发行人注册资本4,455万元(有限公司溢价增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发起人未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在《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尚未施行的当时,上述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符合相关税务规定,具体依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该等通知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其中“股份制企业”,当时有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我国有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其自然人发起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责令限期改正。
今后如有权税务机关认为上述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则发行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存在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情形而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就该等事项,目前仍为发行人股东的自然人发起人,已书面承诺今后如因该等事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将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含滞纳金等)而与发行人无关;发行人亦已书面承诺,若今后自然人发起人股东被有权税务机关认定需要缴纳个税而自然人股东拒不履行缴纳义务,发行人具有代扣、代收及代缴义务时,发行人将及时履行代扣、代收及代缴义务,以消除税务机关因此对发行人处罚的风险。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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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新增期内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未变更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未变更过。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期内合并营业收入为29,054.33万元,其中合并主营业务收入为28,920.64万元,占比超过99%,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突出。
(三)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仍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业务资质,且新增期内其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一、6)。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变动
1、新增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的董监高发生变动,具体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安工大资产的董监高:
董事 刘明、丁忠利、王锴、王小林、田继兵、刘绍兵、孙晓斌
监事 姚敏、钱年根、莫媛媛
高级管理人员 孙晓斌(总经理)、朱英锁(副总经理)、施智奎(副总经理)、
赵勤(财务部负责人)
(2)安工大资产上述董监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主要关联方
补充法律意见
2、新增期内,发行人持有其联营企业安泽环境股权比例由20%变更为6.67%。
3、报告期后,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郑杰配偶袁芷控制的其他企业欧珂易临(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发行人监事刘幸福不再担任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董事。
注:自2019年7月1日至报告期末曾经具有《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意见所述关联情形者(如该等期间内曾经担任安工大资产董监高者),以及在报告期后至今或在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具有前述关联情形者,亦视同为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不包括非交易性关联往来):
1、关联销售
序 关联客户 建设工程(项目) 标的 合同价额 新增期确认收入额 合同订立
号 (万元) (万元) 时间
和县中车 和县乡镇污水处理厂(站) 设计、施工、设
1 (最终客户系和县住 及配套管网工程 备销售及安装 15,952.40 244.00 2017-04
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泽环境 埇桥区2018年农村饮水
2 (最终客户系宿州市 安全巩固提升DBO建设 设计和建设 16,912.85 249.41 2018-06
埇桥区水利局) 项目
五河中骐 设计、污水处理
3 (最终客户系五河县 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PPP 设备、附属设备 23,363.17 835.92 2019-07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 及安装、调试、
建安工程施工
注:上表中对和县中车、安泽环境、五河中骐关联销售的最终客户均非关联方。
2、关联担保(均系关联方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不含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
序 关联保证人 担保权人 (最高)主债权额 保证合同/函 截至报告期末
号 (万元) 签订时间 是否已消灭
1 王健、李明河 普邦担保 3,000.00 报告期前 否
2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当发担保 1,000.00 报告期前 否
刘光春、王爱斌
3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当发担保 800.00 2016-02 否
刘光春、王爱斌、兰萍
4 王健、李明河 安徽担保 3,000.00 2016-08 否
5 王健、郑杰 诚泰融租 3,000.00 2017---- 是
补充法律意见
序 关联保证人 担保权人 (最高)主债权额 保证合同/函 截至报告期末
号 (万元) 签订时间 是否已消灭
徽商银行
6 王健、李明河 马鞍山 2,230.00 2017-11 否
开发区支行
7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当发担保 1,800.00 2018-05 否
刘光春、王爱斌
8 王健、李明河 马鞍山行 1,800.00 2018-06 否
9 王健、李明河 皖投担保 1,000.00 2019-02 是
10 王健、李明河、郑杰、王爱 海通恒信 3,000.00 2019-03 否
斌、刘光春
王健、李明河、郑杰、王爱 徽商银行
11 斌 马鞍山 400.00 2019-04 否
开发区支行
12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当发担保 1,500.00 2019-06 否
刘光春、王爱斌
13 王健、李明河 皖投担保 500.00 2019-08 是
14 王健、李明河 中信银行 5,000.00 2019-08 否
马鞍山分行
15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马鞍山行 2,000.00 2019-08 否
刘光春、王爱斌
16 王健、李明河 普邦担保 2,000.00 2019-12 否
17 王健、李明河 中国银行 1,000.00 2019-12 否
马鞍山分行
18 王健、李明河 皖投担保 1,000.00 2020-03 否
3、关联租赁
承租人 出租人 房屋坐落 承租面积(m2) 年租金(元) 租赁期
丰盈管理 发行人 马鞍山市开发区梅山路409号 12 3,120 自2019-01-01
至2020-12-31
4、董监高报酬
发行人新增期内向其董监高支付的报酬总额为221.84万元(含发行人为其董监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已相应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2020年度重大关联交易议案),独立董事已相应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补充法律意见
(一)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年9月,对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用于上向流曝气生物滤池工艺的降水位反冲洗方法”(专利号:ZL201510169267.8)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该等专利及相应的关键部件或子系统“降水位反冲洗系统”存在与清泉公司的纠纷。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目前,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专利权,并将该等权利状态及相应的关键部件或子系统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合法披露,不构成对其他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该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低,该等事项不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特许经营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特许经营项目中的PPP项目已纳入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其中当涂县污水处理站及其配套管网PPP项目已于2016年纳入该项目库,2019年11月该项目被作为“当涂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一期PPP项目”的存量部分重新入库,故2020年1月该项目主动退库,但截至目前发行人(当涂华骐)仍合法拥有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 建设工程(项目) 业务类型 标的(物) 价额(万元) 订立时间
马鞍山华骐 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处 22001198--0054
1 (最终客户系 理厂扩建工程BOT项目 水环境治理工程 设计、施工 13,355.79 2019-07
经开建投) 2019-11
2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 沈阳仙女河污水处理厂 水处理产品销售 滤料 3,223.42 2018-09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提标升级改造工程
上海水业设计工程有 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 工艺设备、电气及 2019-04
3 限公司、上海建工四 公司滨江水厂二期45万 水环境治理工程 自控专业设备及安 15,600.00 2019-07
建集团有限公司 吨/日扩建工程项目 装、施工 2020-06
五河中骐 设计、污水处理设
4 (最终客户系五河县 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 水环境治理工程 备、附属设备及安 23,363.17 2019-07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PPP项目 装、调试、建安工
程施工
补充法律意见
序号 客户 建设工程(项目) 业务类型 标的(物) 价额(万元) 订立时间
5 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 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 水处理产品销售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 5,146.59 2019-07
限公司 PPP项目 施及附属设备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南淝河流域应急 根据污水处
6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 污水处理服务项目 污水处理服务 应急污水处理服务 理量计算 2019-09
室
宜兴华骐 宜兴市丁蜀污水处理厂 2019-09
7 (最终客户系宜兴市 三期扩建及提标工程 水环境治理工程 设计、施工 6,736.40 2019-10
水务管理处)
含山水环境 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污
8 (最终客户系 水处理厂(一期)及西区 水环境治理工程 设计、施工 5,244.89 2019-09
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 污水处理厂(一期)PPP 2019-10
管理委员会) 项目
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 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 技改工程建安工程 2019-10
9 限公司 PPP项目 水环境治理工程 施工、设备供货及 5,127.00 2020-06
部分设计
10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 嘉善县东部污水处理厂 水环境治理工程 硝化/反硝化滤池 1,113.50 2019-12
技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及技术服务
11 浙江碧水源环境科技 义乌高新区苏福水厂工 水处理产品销售 曝气生物滤池设备 602.50 2020-06
有限公司 程
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不含就本次发行上市与证券服务机构订立者):
序号 供应商 建设工程(项目) 采购类型 标的(物) 价额(万元) 订立时间
安徽易航公路工程 埇桥区2018年农村饮水
1 有限公司 安全巩固提升DBO建设 工程(劳务) 施工 3,200.00 2018-06
项目
安徽永高塑业发展 埇桥区2018年农村饮水 根据实际收、
2 有限公司 安全巩固提升DBO建设 材料 PE管材、管件 发量结算 2018-08
项目
广东卓信环境科技 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 臭氧接触池、臭氧
3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滨江水厂二期45万 材料 制备间内设备 1,180.00 2019-06
吨/日扩建工程项目
马鞍山新立建设有 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处 土建工程施工及装
4 限公司 理厂扩建工程BOT项目 工程(劳务) 饰、水电、消防安 3,600.00 2019-07
装
5 安徽合坤建材有限 — 材料 管材、胶圈 以现场实收 2019-09
公司 数量结算
6 安徽荣景管材科技 — 材料 管材、胶圈 以现场实收 2019-09
有限公司 数量结算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 污泥脱水系统间设
7 有限公司 — 材料 备、虹吸桁车式吸 1,180.00 2019-12
泥机、浓缩机
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污
8 江苏金博亚环保设 水处理厂(一期)及西 材料 工艺设备、仪表、 2,320.85 2020-02
备有限公司 区污水处理厂(一期) 电气自控设备等
PPP项目
补充法律意见
序号 供应商 建设工程(项目) 采购类型 标的(物) 价额(万元) 订立时间
9 南京弘正建设发展 宜兴市丁蜀污水处理厂 工程(劳务) 土建工程施工 2,229.24 2020-04
有限公司 三期扩建及提标工程
3、重大借款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 借款人 贷款单位 授信数额 授信期限 借款数额 借款期限 担保 反担保
号 (万元) 至 (万元) 至
1、五河华骐特许经营权项下
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
2、五河华骐4项房产抵押
3、五河华骐土地使用权抵押
中国银行 4、五河华骐蝶阀设备等设备
1 发行人 马鞍山分行 — — 3,000.00 2022-09 安徽担保保证 抵押
5、王健、李明河保证
6、江东控股保证(润佑水务
以其博望东区污水处理厂特
许经营权项下收费权向江东
控股提供反担保)
2 发行人 中国银行 — — 1,000.00 2020-12 1、王健、李明河保证
马鞍山分行 2、普邦担保保证
1、五河华骐保证 王健、李明河保证
3 发行人 兴业银行 9,000.00 2021-04 999.00 2020-12 2、普邦担保保证
马鞍山分行 3、发行人应收账款保
证
400.00 2021-03 1、发行人2,000万元应收账交通银行皖投担保保证金质押、
4 发行人 马鞍山分行 1,000.00 2021-03 600.00 2021-04 保证 2款、质王押健、李明河保证
中信银行 1,000.00 2020-09 1收、账发款行(人保9,证62金8万账元户应)
5 发行人 马鞍山分行 5,000.00 2020-09 500.00 2020-09 质押 —
2、王健、李明河保证
徽商银行 900.00 2020-10 1、发行人3项房产、2
6 发行人 马鞍山 11,700.00 2022-10 项土地使用权抵押 —
开发区支行 300.00 2020-11 2、王健、李明河保证
徽商银行
马鞍山 王健、李明河、郑杰、
7 发行人 开发区支行 — — 400.00 2022-04 王爱斌、朱晓燕保证 —
(江东金融
委托)
1,000.00 2020-07 1、当发担保保证金质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8 发行人 马鞍山行 — — 押、保证 刘光春、王爱斌、朱晓燕、
500.00 2020-07 2、王健、李明河保证 费煜青、兰萍保证
工商银行
9 发行人 马鞍山团结 — — 3,000.00 2021-04 — —
广场支行
10 宜兴 宁波银行 — — 3,500.00 2025-11 发行人保证 —
华骐 无锡分行
11 润佑 马鞍山行 — — 2,000.00 2029-08 1、润佑水务特许经营 —
水务 权项下收费权(应收账
补充法律意见
序 借款人 贷款单位 授信数额 授信期限 借款数额 借款期限 担保 反担保
号 (万元) 至 (万元) 至
款)质押
2、发行人、王健、李
明河、郑俊、郑杰、刘
光春、王爱斌保证
1、发行人1 项土地使 1、发行人、润佑水务、王健、
12 和县 中国银行 — — 3,000.00 2025-12 用权抵押 李明河保证
华骐 马鞍山分行 2、普邦担保保证 2、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
3、发行人保证金质押 任公司保证
当涂 浦发银行 — — 2,424.23 2020-09 协1、议当项涂下华应骐收特账许款经营质
13 华骐 马鞍山支行 3,300.00 2018-07 414.34 2021-06 押 —
2、发行人保证
900.00 2029-04 1、含山华骐特许经营
14 含山 徽商银行 — — 4,000.00 2029-05 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 —
华骐 马鞍山分行 押
2,300.00 2029-05 2、发行人保证
工商银行 1、马鞍山华骐特许经
15 马鞍山 马鞍山团结 — — 8,996.00 2038-12 营协议项下应收账款 —
华骐 广场支行 质押
2、发行人保证
1、含山水环境特许经
16 含山 浦发银行 — — 4,000.00 2036-04 营协议项下应收账款 —
水环境 马鞍山支行 质押
2、发行人保证
注:新增期内,发行人与浦发银行无锡分行订立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其约定的主债权(主债务人为宜兴华骐)确定期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9日。
此外,《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地方性国债使用协议》截至报告期末亦正在履行。
4、重大票据/保函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票据/保函合同情况如下:
序 业务办理 授信数额 授信期限 业务 数额 (最终) 担保
号 单位 (万元) 至 (万元) 有效期至
开立保函/ 1、发行人 7 项房产、1
浦发银行 备用信用 项土地使用权抵押
1 马鞍山支行 2,500.00 2020-07 证、银行 — — 2、和县华骐、五河华骐
承兑汇票 保证
3、发行人保证金质押
2 中信银行 5,000.00 2020-09 票据池 最高 2020-07 发行人票据(保证金)质
马鞍山分行 3,000.00 押
注:上表第2项之授信协议即本补充意见正文之五、(一)项下3第5项之授信协议,其担保信息未重复列入上表。
补充法律意见
5、重大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情况如下:
出租人 租赁物 购买成本 租金 租赁期限 担保
(万元)
1、发行人1项应收账款质押
污泥脱水 总3,261.12万元 2、五河华骐、当涂华骐保证
海通恒信 系统设备 3,000 (浮动) 36个月 3、王健、李明河、郑杰、王
等设备 爱斌、刘光春、朱晓燕、姜鹏
保证
除上述重大合同外,《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污水处理投资运营合同(即特许经营协议)情况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不涉及合同当事主体变更为发行人问题,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五、(二)]。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年4-6月内,发行人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会议、2次董事会会议、1次监事会会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董事刘绍兵已不再担任马鞍山市华冶材料压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徽工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发行人监事刘幸福已不再担任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董事。
补充法律意见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动。
(二)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期内就主要税种享受以下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根据黄冈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感谢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享受将废水应急移动强化消毒与病毒传播控制装备直接向该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之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税务手续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内,和县华骐、当涂华骐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70%即征即退之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 年 7 月 20 日向发行人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4000137)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税务手续文件、发票(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内,润佑水务、和县华骐、当涂华骐、含山华骐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之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期内享受上述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期内享受以下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
补充法律意见
序号 补贴对象 补贴名称 金额(元) 决定主体 依据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皖人社明电〔2020〕26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1 发行人 2020年中小微企业 183,930.00 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皖就〔2020〕6号
失业保险费返还
《关于 2020 年市级企业失
业保险费返还名单的公示》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已发放中小微企业失业保
险费返还差额的公示》
中国共产党马鞍山市委员会 马发〔2018〕5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 发行人 马鞍山市支持企业 750,000.00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秘〔2020〕3号
自主创新政策奖励 马科〔2020〕4号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拟兑现第一批次市
科技政策扶持资金的公示》
科学技术部 国科发专〔2017〕14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科教〔2017〕74号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财政部
3 发行人 任务经费 409,000.00 环境保护部 环科技函〔2017〕26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南京大学 二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
题子课题任务合同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期内享受上述主要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新增期内依法纳税
根据有权税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新增期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新增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第一审 第一审 受理法院 立案时间 案由 已作出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目前状态
原告 被告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4
寿县自来 建设工程 民终936号判决:
发行人 水有限责 寿县人民法院 2019-06 施工合同 1、撤销(2019)皖0422民初2757号判 发回重审
任公司 纠纷 决;
2、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重大诉讼案件由发行人作为第一审原告,系发行人主张权利。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重大诉讼案件是发行人在其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补充意见所披露的上述变动事项不影响《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一》项下总体结论性意见;截至目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本补充意见正本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 ________
朱振武________ ______
谢发友________ ______
刘晓蕤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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