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为了适应经营管理的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及内部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公司章程》修订备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修订议案,其中《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6项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能够更好地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效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关于《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陈思菡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聘任陈思菡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宇舟
庞金伟
姚宝敬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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