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伊吾矿业收购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矿区马朗一号矿井详查探矿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伊吾矿业公司”)与新疆富蕴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蕴新能源公司”)签署《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伊吾矿业公司本次收购富蕴新能源公司所转
让的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矿区马朗一号矿井详查探矿权,以评估价值为
基础,并考虑缴纳首期矿业权权益金等情况,确定转让价格为
3,537,713,600元。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交易行为经友好协商,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和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马凤云 孙积安
谭 学 蔡镇疆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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