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文件。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修订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内容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事项,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孔玉生:
许良虎:
万洪亮:
2020年12月28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