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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亚强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12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0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0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公告的《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85,73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5.1118%。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0,96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9.9042%。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16,69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6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新亚强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新亚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该议案为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同意票为116,6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65%;反对票为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5%;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0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75%;反对票为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025%;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师虹
经办律师:
#雪雁
经办律师:
戴婷婷
y/yo年II月入;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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