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讯)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查后,对2020年12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审议收购中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议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0年12月2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0.00万股。
二、关于审议收购中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收购中昊贸易100%股权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可利用中昊贸易拥有的监控化学品贸易的稀有资质、从事贸易的专业人员优势以及多年积累形成的购销网络,整合昊华科技所属企业的采购和销售,逐步形成统一采购销售平台,提高昊华科技整体运营效率。
3.公司就本次股权收购事宜选聘的评估和审计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独立性。
4.本次交易定价,是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价,其交易价格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5.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收购中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讯)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许军利 李群生
2020年12月2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