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2、本次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3、本次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4、同意提名李尧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审议。
二、关于董事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我们同意李尧先生在任职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期间的津贴薪酬标准,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谢石松
邹雪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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