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汇金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全称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全称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标,有利于准确地体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本次拟变更全称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全称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时间和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核通过,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计划选取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三个指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性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史玉强 桑郁 魏会生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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