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收购关联方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江光电”)100%股权,主要目的是本次交易完成后能有效减少公司与富春江光电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整体产销额的增加,并促进公司光通信板块形成“光棒、光纤、光缆”的完整产业链,增强公司电力电缆板块和光通信板块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2、该收购价格以评估机构按基础资产法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关联交易双方的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关系,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准确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4、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收购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仅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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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丹 红 阎 孟 昆 徐 小 华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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