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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20-535
致: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年 12月 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于 2020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 9108 号海能达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清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0年12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978,083,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3.1690%。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0年12月16日下午15:00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958,640,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2.112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19,443,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56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出售部分EMS业务及相关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8,027,66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34,850股,弃权21,200股。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934,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3%;反对34,850股,弃权21,200股。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7,774,05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反对292,257股,弃权17,400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68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86%;反对292,257股,弃权17,400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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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童 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