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至今,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自启动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工作,与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进行了反复探讨和沟通,但由于公司及交易对方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多次协商谈判,各方一致认为在当前的证券市场和行业环境下不适宜继续推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经交易双方审慎研究,并友好协商,一致决定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并拟签署终止协议。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次终止重大资产出售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宜。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未正式生效,本次交易的终止对公司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现公司拟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签署终止相关说明及与公司相关经营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我们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左廷江 卢北京 卢绍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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