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就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已就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前述决策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114.2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作骏 承 军 李专元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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