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我们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
本次置换事项是按照公司二〇二〇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依法依规实施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并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0年11月1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了鉴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置换事项。
二、关于公司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注销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注销事项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已到期未行权的392.5488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荣武 洪 芳 崔荣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