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扩大资产池业务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提高融资效率,优化债务结构,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求,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人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金鑫 郭 林 赵向阳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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