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公司提交的财务总监候选人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问后,同意聘任易东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易东生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上述提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易东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有利于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相关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三、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问后,同意提名易东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候选人易东生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上述提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将易东生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40,964,421.48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的流动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且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育升 马北雁 纪传盛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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