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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