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0]第【】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创数据”)的委托,,担任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4
第二部分 律师声明...................................................................................................5
第三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日............................................................................7
三、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8
四、结论意见................................................................................................................9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指代 全称/释义
公司、协创数据 指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指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修 指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 订稿)》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股票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
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交易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股票可正常交易的日子
授权日 指 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
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认购公司定向发行之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日期
行权价格 指 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认购公司定向发行之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为止的时间
段
股本总额 指 指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20,655.7782万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即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及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草案修订稿)》所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0年12月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条件,合法、有效。
(六)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法律意见书
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0年12月22日为授权日,授予68名激励对象405.40万份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9.40元/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日
(一)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二)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确定以2020年12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三)2020年12月22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0年12月22日。
(四)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也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0年12月22日。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法律意见书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王利国
朱艳婷
2020年12月22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