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真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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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制度所有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如果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尽快补选独立董事,促使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要求。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七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十)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十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四)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管理层收购;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工作制度第十八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各独立董事应分别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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