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龙互连: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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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临时会议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提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司权益,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并及时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授权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全体参会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必须有超过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及会议议程;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予以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其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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