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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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知情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 由于与上述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之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向其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流转制度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三)内幕信息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再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流转;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同时应告知该内幕信息下一环节的知情人到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承诺书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内幕信息披露前的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载有内幕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软(光)盘、录音(像)、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保管。含有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确保内容不外泄。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上处分可单处或并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犯罪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1):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部门/职务/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岗位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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