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忠实履行职责,仔细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高管人员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身份资历以及专业素养的基础上进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任职多年,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相应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高管人员聘任已取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项光明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朱善银先生、陈革先生、程鹏先生、章小建先生、程五良先生、朱达海先生、李建勇先生、项鹏宇先生、李凌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程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王泽霞、孙笑侠、张伟贤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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