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奥迪”或“公司”)委托, 指派余鸿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拟实施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开披露。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麦克奥迪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麦克奥迪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50200612046405R, 住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
    
    山南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为杨泽声, 经营范围为绝缘制品制造; 配电开关控
    
    制设备制造; 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其他电工器材制造; 其他未列明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
    
    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本企业自产
    
    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
    
    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 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
    
    动; 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 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
    
    配件制造;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物业管理; 企业总部管理; 单位后勤管理
    
    服务; 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不含须经审批许可的项目)。(以上经营项目
    
    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 麦克奥迪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0]361Z0134号《审计报告》以及麦克奥迪的确认, 麦克奥迪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具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二.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麦克奥迪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章, 分别为“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
    
    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程序”“本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及“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以下内容: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 拟授出的权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
    
    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首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
    
    股票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百分比; 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分次归属权益的数量;
    
    (四) 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
    
    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条件;
    
    (八) 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的程序;
    
    (九)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 本次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
    
    等事项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关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 麦克奥迪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麦克
    
    奥迪已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 麦克奥迪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 并将该草
    
    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2. 麦克奥迪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肖伟、杜兴强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
    
    善薪酬考核体系,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
    
    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并最终有利
    
    于提高公司业绩,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
    
    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3. 麦克奥迪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8日对本次激励计
    
    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麦克奥迪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后续须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麦克奥迪后续须履
    
    行下列主要程序:
    
    1. 麦克奥迪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关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2.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
    
    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麦克奥迪应当在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3-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3. 麦克奥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4. 麦克奥迪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须经出席麦克奥迪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实施。5. 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麦克奥迪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取消归属等事宜。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
    
    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麦克奥迪仍
    
    须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
    
    计82人, 均为麦克奥迪(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麦克奥迪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及麦克奥迪
    
    的确认,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麦克奥迪的确认, 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沛欣之子陈永健。鉴于陈永健属于公司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成为激励对象。除前述情况外, 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
    
    围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麦克奥迪已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第
    
    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
    
    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 麦克奥迪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
    
    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麦克奥迪的确认, 麦克奥迪未曾并且将
    
    来亦不会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明确的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符
    
    合《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对麦克奥迪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旨在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本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麦克奥迪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只有在麦克奥迪业绩达到相应财务指标、激励对象达到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及其他归属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才能归属激励对象。
    
    (二) 麦克奥迪独立董事肖伟、杜兴强已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
    
    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骨干人才形成长效激
    
    励与约束机制,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办理指南》的规定, 且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尚须经出席麦克奥迪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 保障股东合
    
    法权益。
    
    (五)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麦克奥迪的确认, 麦克奥迪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次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麦克奥迪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麦克奥迪董事陈沛欣系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永健之父, Hollis
    
    Li系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之一。因此, 麦克奥迪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 董事陈沛欣、Hollis Li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流程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麦克奥迪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麦克奥迪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麦克奥迪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须经麦克奥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余 鸿 律师
    
    赵婧芸 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麦克奥迪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