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102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相关法律文件:1、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通知书》[(2020)穗仲案字第12711号]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公司”)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获悉立根公司就与本公司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案;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3民初4891号]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获悉博时资本就与本公司、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此前,公司已披露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10日、12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2020-096)。现将上述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立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立根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2019年6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申请人按被申请人持有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实有金额的100%向被申请人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具体单笔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国内保理业务预付款融资申请书为准》,融资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为10%。本合同项下融资款逾期的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2019年6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保理融资期届满,保理预付款未得到完全清偿的,被申请人必须无条件对未清偿部分进行回购。被申请人应按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本金、利息、罚息、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申请人依约支付了相应的保理预付款。截至申请仲裁之日,福鑫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回购款,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回购款。因而提起本次仲裁。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64,388,42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以64,388,420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1日为2,789,299.67元);
(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保全费 5,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二)公司与博时资本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三: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博时资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2019年8月28日,原告(作为博时资本永奇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与被告一、被告三签署了两份《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两份《转让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亿元受让被告一对被告二、被告三的特定应收账款债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之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约定如被告二、被告三未按期支付全部账款的,被告一承诺按照应收账款金额(附加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合理费用及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其他损失)对转让给原告的应收账款予以回购。
两份《转让合同》及《回购合同》签订后的次日,原告即依照约定向被告一的银行账户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人民币1亿元,并于2019年9月1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登记。
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之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将回购日期推迟至 2020 年 5 月 25日。但被告一未能于2020年5月25日前履行回购义务;在此期间,被告二、被告三也未能支付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三被告未能如约履行其合同义务。因而提起本次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回购款本金人民币107,663,544.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7,663,544.56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20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并扣减已支付的 15 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632,803.31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支付人民币94,023,355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利息以94,023,355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减已支付的 205 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740,528.72元);被告二实际偿付的金额可以抵销诉讼请求第一项中被告一的支付义务;
(3)请求判令被告三支付人民币11,349,0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利息以11,349,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减已支付的 10 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323,164.60元);被告三实际偿付的金额可以抵销诉讼请求第一项中被告一的支付义务;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3,000元、保全担保费57,290元。
(5)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金额合计为114,636,637.87元。
二、诉讼、仲裁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已分别被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其中,公司与立根公司合同纠纷案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2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原告/申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万元) 诉讼(仲裁)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裁)判决
执行情况
广州市 收到法院寄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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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4起票据纠纷 租赁有 易有限公司 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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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广州浪奇、上海蓬发 控融资 上海蓬发国 980.51 尚未收到相 尚未开庭审理 无
的1起票据纠纷 租赁有 际贸易有限 关法律文书
限公司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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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的3起票据纠纷 保理有 荣实业有限 关法律文书
限公司 公司
注:
表中序号为 2-5 项的案件为公司近日结合企查查等网站信息以及查询粤公正微信小程序所知悉,公司尚未收到表中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仲裁案件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因上述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公司可能会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及罚息等情况,将可能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加剧公司面临的资金紧张状况,并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积极应诉的同时,正在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和解方案,争取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同时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保证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缓解资金压力。
五、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部分案件可能涉及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违法违纪的有关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将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对于本次案件对本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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