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正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证券部作为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融资计划;
13、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计划;
14、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9、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0、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2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由于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7、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银行的有关人员;
9、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0、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当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未公开事项,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证券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执行,一律并处。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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