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文)和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峰”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
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八、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
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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