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威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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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对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限内,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950.3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950.33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沈险峰、胡庆、侯建华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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