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2、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0年12月16日为授予日,向146名激励对象授予57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庆文、胡晓明、叶新
2020 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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