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
2、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的同时符合目前的监管政策和资本市场环境,切实可行,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3、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4、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拟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填补回报措施的修订内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
6、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7、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1)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长远持续发展。
(3)公司董事会中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设立并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范晓屏、史习民、陆伟跃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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