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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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国上海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20年12月7日向蓝丰生化发出的《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6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所律师审查了蓝丰生化及《关注函》所涉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核查时基于其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始书面材料完全一致;原始书面材料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对于那些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蓝丰生化、《关注函》所涉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蓝丰生化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第二部分 正文
《问询函》之 3 (3)“请说明中钰雕龙与你公司及你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你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为核查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如下资料:
1. 北京中钰雕龙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雕龙”)提供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穿透确认函、财务报表、业务合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名单;
2.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提供了财务资料、主要业务资料、前十大股东名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本所律师查询了蓝丰生化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3.本所律师通过网上查询取得了蓝丰生化前十大股东相关信息资料。
4.中钰雕龙和蓝丰生化分别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
根据上述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资料,以及中钰雕龙、蓝丰生化分别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中钰雕龙与蓝丰生化及蓝丰生化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蓝丰生化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颜 彬
经办律师:
刘 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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