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
二、公司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限售期、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
三、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公司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
四、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向。本次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六、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定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
的意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相关内容。
七、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分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制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公司相关主体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方庆涛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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