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与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调整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9.5亿元的美元贷款利率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同意将《关于与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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