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华包B: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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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2021号富华里中海大厦B座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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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
    
    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佛山华新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
    
    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定公司将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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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
    
    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
    
    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020年12月14日下午14:30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25人,代表股份18,084,8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81%。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254,865股,占公司总股1.83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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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换股吸收合并-合并主体
    
    (3)换股吸收合并-合并方式
    
    (4)换股吸收合并-合并生效日和合并完成日
    
    (5)换股吸收合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6)换股吸收合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发行对象
    
    (7)换股吸收合并-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8)换股吸收合并-换股价格和换股比例
    
    (9)换股吸收合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数量
    
    (10)换股吸收合并-零碎股处理方法
    
    (11)换股吸收合并-权利受限的换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
    
    (12)换股吸收合并-冠豪高新异议股东保护机制
    
    (13)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异议股东保护机制
    
    (14)换股吸收合并-本次合并的债务处理
    
    (15)换股吸收合并-员工安置
    
    (16)换股吸收合并-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17)换股吸收合并-锁定期
    
    (18)换股吸收合并-过渡期安排
    
    (19)换股吸收合并-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0)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用途
    
    (21)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2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24)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数量
    
    (25)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地点
    
    (26)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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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8)决议有效期
    
    3、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5、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的议案
    
    7、关于确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的议案
    
    8、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9、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10、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1、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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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及1名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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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春芳 律师
    
    陈 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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