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关联方及下属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0年12月11召开了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及下属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关联方及下属公司提供反担保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此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向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了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向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向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尔中泰纺织”)提供财务资助,对保证被资助对象生产经营起到促进作用,同时阿拉尔中泰纺织其他股东将以其持有的阿拉尔中泰纺织的股权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贾亿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